近日,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返还财产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张甲的诉讼请求,张甲不服上诉于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甲与张乙是亲兄弟关系,在农村老家又是邻居。张乙在宅后种上了竹子,谁知竹子的根系跨过了界,在张甲的宅园内生根成长。2010510,张乙要将过界的竹子砍掉,张甲阻止,双方发生争打,张甲的一记耳光,失手将张乙的耳膜打穿孔,张乙的伤情构成轻伤。张甲被刑事拘留。张甲身陷牢狱,张甲的两个儿子如热锅上的蚂蚁,张甲的大儿媳和小儿子张二去找其舅舅出面调解,几番回合,张乙终于同意在赔偿其4万元医药费后,不再要求对张甲刑事处罚,双方约定到检察院办理手续。2010810日上午,张甲的小儿子张二开车带张乙和张甲的大儿媳到检察院,张二有事离开,张甲的大儿媳将4万元交给张乙。张乙出具收条。中午,张二又开车将张乙等人拉到饭店,一番酒干耳热,杯觥交错,事情到此,本该是个圆满的结束,然而,这才是刚刚开始。

 

20115月,张甲到公安机关报警,称张乙涉嫌诈骗。并提供了2010810上午,张乙另外书写的一份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张甲赔偿我医疗费4万元,另收到张甲取保保证金1万元。此款由张二给付。”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找到了张乙,张乙看到收条后,矢口否认,坚称该收条不是其书写,公安机关委托进行鉴定,确认该笔迹确系张乙书写,但该案件疑点甚多,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张甲又申请复议,复议又被驳回。张甲从此走上漫漫上访路。20138月,以张甲、张二为原告,起诉张乙,认为张乙重复收取了5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申请测谎,并以测谎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法院联系了公安大学司法鉴定所,就在双方即将成行之时,张二不同意测谎,要求以现有证据判决。

 

张二和张乙均认可两份收条都是张乙在2010810日上午书写。张二称张乙早晨6时左右打电话给他,他去后给了张乙5万元,张乙书写了5万元的收条。后8时左右,张二又带其嫂子和两个舅舅而及张乙到检察院,因工作有事离开,未将已给张乙的5万元告知其嫂子,导致了嫂子又付给张乙4万元。2011年春节,张二到哥哥家谈该5万元赔偿款弟兄之间如何分担时,才知其嫂子又支付了4万元。

 

张乙坚称张二说谎,在叙述该收条的原由时,又说出了另一出情景。在事发当日,张二开车接到张乙时,张二的嫂子正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张二对张乙说,“叔叔,你看事情也差不多,我嫂子已将钱带来了,你打过收条吧!”张乙就打了收条,收条打好后,张二将收条放在面前,此时张二的嫂子并没有给钱,张二嫂子说,“叔叔,你看我们也不容易,钱也不好赚。”言语间,张二与其嫂子争吵了起来,张二突然将收条撕毁,说:“那就不去检察院了,随父亲怎样?”张二的舅舅赶紧劝说,终于平息,但张二没有把该收条撕毁,而是撕的是另一张纸。到底谁在说谎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乙多收取5万元赔偿款,证据不足。理由为,第一、在事发前一天,张二和其嫂子与张乙共同商谈赔偿事宜,同意赔偿张乙4万元,并约定了事发日早上八点一起到检察院去办理手续。第二、张二未能提供与张乙在当日早晨两次见面及和其嫂子各自取款的依据。第三、张二在去检察院的途中不告知其嫂子已支付5万元及中午吃饭时其嫂子不告知已支付4万元赔偿款,与常理不符。第四,双方均同意申请测谎,并以测谎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后张二不同意测谎,要求以现有证据判决。综上理由,作出了驳回张甲、张二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