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30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连锁商场内经营户庞某某与消费者许某某签订购买红木家具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购买雕人物大沙发11件,美人榻1件,合同约定材质为老挝红酸枝,无辅料、边料,全手工雕刻。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了相应货款。201110月底被告将家具送至原告家中。经原告验收,发现被告提供的11件雕人物大沙发家具中,存在边料、辅料问题,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不符,双方协商未果,涉诉。

 

一审中,被告确认向原告出售的雕人物大沙发11件红木家具,其材质并非全为红木心材,但全是用的交趾黄檀原木锯解的锯材所制作,不存在辅料、边料的问题;双方约定的无辅料边料指的是没有其他树种的材质。被告的依据为《深色名贵硬木家具》行业标准QB/T2385-2008。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的系红木家具,应适用《红木》国家标准GB/T18107-2000且双方明确约定了无辅料边料,故被告方出售给原告的家具材质应全用红木心材,而不仅是锯材。现被告方交付给原告的家具未全部使用心材,属掺杂,构成对原告的欺诈,遂判处许某某退还其在被告庞某某处购买的雕人物大沙发11件,被告庞某某、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许某某商品价款计人民币322310元,并赔偿原告许某某损失计人民币322310元。庞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说法】从硬木标准和红木标准的相关术语定义上来看,心材和边材因材质差别很明显,是被严格区分的,对此被告方作为红木家具的经营者应是明知的。故原、被告约定的无辅料边料,应是指不光无同一树种的边材,更不应有其他树种的辅材。从被告所起个体工商户元亨利红木家具经营部的名称上来看,其经营的是红木家具,从原告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其花费三十多万所购买的家具应为红木家具。综上,原、被告约定的老挝红酸枝(全交趾黄檀),无辅料边料,系对红木家具品质的约定,应适用红木标准,被告方交付的家具材质应全为交趾黄檀的心材,不得有边材,现被告方交付给原告的家具未全部使用心材,属掺杂,构成对原告的欺诈,依法应按照原告的要求退货、退还货款并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告购买商品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