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商家应担责
作者:许飞、徐锦霞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次数:287
一审中,被告确认向原告出售的雕人物大沙发11件红木家具,其材质并非全为红木心材,但全是用的交趾黄檀原木锯解的锯材所制作,不存在辅料、边料的问题;双方约定的无辅料边料指的是没有其他树种的材质。被告的依据为《深色名贵硬木家具》行业标准QB/T2385-2008。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的系红木家具,应适用《红木》国家标准GB/T18107-2000且双方明确约定了无辅料边料,故被告方出售给原告的家具材质应全用红木心材,而不仅是锯材。现被告方交付给原告的家具未全部使用心材,属掺杂,构成对原告的欺诈,遂判处许某某退还其在被告庞某某处购买的雕人物大沙发11件,被告庞某某、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许某某商品价款计人民币322310元,并赔偿原告许某某损失计人民币322310元。庞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说法】从硬木标准和红木标准的相关术语定义上来看,心材和边材因材质差别很明显,是被严格区分的,对此被告方作为红木家具的经营者应是明知的。故原、被告约定的无辅料边料,应是指不光无同一树种的边材,更不应有其他树种的辅材。从被告所起个体工商户元亨利红木家具经营部的名称上来看,其经营的是红木家具,从原告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其花费三十多万所购买的家具应为红木家具。综上,原、被告约定的“老挝红酸枝(全交趾黄檀),无辅料边料”,系对红木家具品质的约定,应适用红木标准,被告方交付的家具材质应全为交趾黄檀的心材,不得有边材,现被告方交付给原告的家具未全部使用心材,属掺杂,构成对原告的欺诈,依法应按照原告的要求退货、退还货款并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告购买商品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