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治疗先天性心脏病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作者:朱秀芹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次数:878
学生王某在投保英才卡保险几个月后,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治疗费花去两万多元,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拒绝赔偿。王某遂在监护人带领下诉至泗阳法院。
王某是个7岁的孩子,2013年上半年,在学校组织的投保中,购买了学生英才卡保险并通过客服电话激活,交纳60元保险费用。
保险合同主要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范围,凡年龄在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且在大中小学、幼儿园注册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投保时具有先天性心脏病情形的,请勿作为被保险人通过本卡投保。
其中免赔额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50%;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80%;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为90%。
9月份,王某在体检时发现心脏有病变,心脏杂音,后到南京某医院心胸外科入院治疗,出院时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二尖瓣关不不全、肺动脉高压,花费各项费用共计22060.7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15998.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虽然被告在英才卡保险单的投保范围中对询问的内容进行了提示,但不足以证明其已就原告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即使被告已经向原告提出过询问,但原告所患先天性心脏病9月份确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原告也无法告知。原告在订立合同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赔付保险金。经过计算,原告共计应获得保险赔偿金15148.56元。遂判决保险股份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保险金15148.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