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严军于201010月至20126月,利用担任江苏SG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在制作公司员工工资表的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先后22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SG分理处,将侵占的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679928.8元打到自己的工资卡上。

 

案发后,被告人严军于2012630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人严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50000元;

 

2、未退赃款人民币679928.8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军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的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严军归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军案发后拒不退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军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严军归案后能够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