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注明产地与实际不符 超市被判退一赔一
作者:马俐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次数:741
产地是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参考因素之一,若销售商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与商品外包装所注的不一致,是否构成欺诈?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状告超市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定此行为系欺诈,并判决该超市退一赔一。
连续两次买到产地标注不实的商品,李晓认为超市的行为涉嫌欺诈,与超市交涉赔偿事宜未果,李晓将超市告上吴中法院,要求其无条件退货和退款2550元,并赔偿货款金额的一倍2550元。
虽然承认商品标签与产地不符,但超市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欺诈:“我们没有以次充好、以劣充优,这仅仅是我们的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时的失误。”超市坚称并非故意以此手段来欺骗消费者,且商品本身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仅愿作退货处理。
法官解读:超市应当提供商品真实信息
这起案件焦点在于,超市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是否符合退一赔一的条件。
承办法官认为,超市内标价签的显示效果远大于商品外包装的显示效果,消费者至超市购买商品首要关注的即为货架标签上的商品信息,并基于该信息的描述决定是否购买。超市对于所出售的商品应当且有能力、有条件在标价签上提供真实的信息,现被告在商品标价签上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了消费者,应认定为欺诈行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货、退回款并赔偿一倍货款金额,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称其并非故意标注错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晓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