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仍在原单位工作,与单位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加班,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驳回退休工人黄某索要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黄某出生于19517162011413,黄某至被告处工作。20117月,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同年719,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期限为20114132013413、工作职位、工资及发放方式等内容。2012128,黄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后该委以黄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及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期限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317黄某离开被告处,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即使劳动者仍留在原单位工作,但与原单位之间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至于劳动关系终止前的加班工资,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黄某提出仲裁申请时已超过了法定时效。遂法院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