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份英文版的技术要求,有着多年业务往来的两家公司不仅生意做不成,还为此打起了官司。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定作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拖欠货款事出有因

 

甲、乙两家公司是业务往来单位,由甲公司向生产润滑油的乙公司长期供应涂漆油桶、封口盖等产品。2014年,乙公司被甲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7.7万余元货款。对这笔货款,乙公司在庭上辩称,之所以不付钱事出有因,甲公司供应的100只内涂桶未按要求制造,使得盛装的油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公司产生了巨大损失,因此拒绝付款。同时,乙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退还这100只不合格的内涂桶并由甲公司赔偿损失。

 

原告:看不懂英文版技术要求

 

为了证明甲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要求,乙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英文版的技术要求一份。乙公司称,和以往的交易不同,对这100只桶的内涂层材料,他们有特殊的定作要求,要求使用RDL44PPG2088,该份技术要求在当时就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了甲公司。对此,甲公司称确实收到了该份英文版的电子邮件,但因为内层涂料等要求均是英文看不懂,故仍然按照平常使用的内层涂料EPR-3进行制作,对于技术要求中内涂桶的高度、直径等有中文要求的都按要求制作。同时,甲公司认为,使用EPR-3内层涂料制作的桶是合格的,不会对盛装的合格油品产生不良影响。

 

鉴定机构:内层涂料不影响油品

 

诉讼期间,乙公司提出鉴定申,一是对乙公司按其与客户约定的质量标准生产的合格油品与甲公司提供的油桶内涂层是否会产生化学反应、生成杂质进行鉴定;二是如果产生杂质,对产生的杂质与现存油品中的杂质是否是同一种物质进行鉴定。专业机构经过检测后出具鉴定结论:样品油中的杂质不是供方油桶内涂层材料与需方的油品发生反应引起,供方油桶内涂层材料也不会在盛装油品过程中发生任何脱落。

 

法院裁判:可退内涂桶但需付货款

 

法院认为,甲、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及定作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因乙公司发给甲公司的英文版技术要求已明确了其定作要求,甲公司在收到该技术要求后未提出异议,且对于内涂桶的高度、直径等外观要求也均按该技术要求制作,故该技术要求应视为定作合同的一部分。甲公司称看不懂英文内容,其应找人翻译或向乙公司询问解决,现甲公司未使用乙公司要求的内层涂料,属于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以选择退货;因鉴定报告已明确桶中油品的杂质不是油桶内涂层材料与乙公司的油品发生反应引起,乙公司另主张甲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对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在扣除退还的100内涂桶的总价后,乙公司还需支付实际结欠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