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收购赃物 赔钱领刑后悔迟
作者:宝法 发布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244
黄某是一家黄金加工店的店主。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黄某像往常一样在店里忙碌着。下午4时许,店里来了一位客人,来人拿出一包黄金饰品,称最近急需用钱,暂时把这包黄金饰品卖给黄某,等自己手头宽裕了再来赎回。黄某掂了掂,感觉饰品比较沉,但是他告知对方这包饰品大约16克。砍价过程中,对方无法提供发票和身份证,黄某感觉到黄金可能来路不正,甚至还告诉对方自己不管黄金是否偷来的。在此情况下,经过一番讨价还价,黄某还是以以5000余元的价格收购了这包黄金饰品,对方拿到钱后迅速离开加工店。事后将这包黄金称了称,发现重达40余克,价值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黄某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之意,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