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吃大亏”,很多人明白这个道理,但在利益面前却把持不住,甚至触犯刑律。三年前,句容市某酒业公司的王先生明知他人向自己出售的一瓶30年贵州茅台酒为盗窃所得赃物,仍以1900元的低价收购。未料想时隔三载东窗事发,不仅被判六个月刑罚,还被处罚金一万余元。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20118月的一天晚上,王先生在其酒业公司内迎来了一位“特殊”的顾客,这位顾客自称姓刘,见四下无人,从包内拿出一瓶30年贵州茅台和一张金额为4000元的购酒发票,称因急需用钱可以当初购买价将酒出售给王先生。当时该酒的市价已有八千余元,怎会如此廉价卖出,精明的王先生从刘某的神情及虚假发票看出破绽,但他并没有说破,而是旁敲侧击追问刘某酒的来源。刘某急于将酒销赃,坦言此酒是非法所得,可以适当降价。于是双方最终以1900元的低价成交。

 

20141月,刘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其中一起就是盗窃了上述茅台酒并出售。王先生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收购的赃物茅台酒通过公安机关发还失主,该茅台酒经鉴定价值为13000元。20145月,句容市检察院以王先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先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