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酿惨祸 害人害己被判刑
作者:赵玲 高峰 发布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312
随着打击酒驾行为的力度加大,“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日渐成为大众的共识。然而生活中依然存在少部分人漠视酒驾的危害,结果酿成令人遗憾的惨剧。7月13日,宜兴法院对蒋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再次以沉痛的事实和法律的严惩提醒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远离酒驾。
2012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蒋某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在喝了四两多白酒后,独自驾驶单位的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宜兴市太华镇接人。当天晚上雨下得很大,车子在夜色中行驶至太华镇附近时,蒋某突然发现正前方有一辆三轮摩托车向自己驶来,来不及刹车的蒋某赶忙向右急打方向,但仍然撞上了三轮摩托车,蒋某自己也在急速的碰撞中昏了过去。十多分钟后,蒋某被赶来救援的交警唤醒,才发现自己的一时鲁莽已经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惨剧。相撞的小客车和三轮摩托车严重受损,摩托车司机姚某、乘客胡某受伤,其中,胡某因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蒋某撞上的三轮摩托车属于擅自改装未注册登记的车辆,驾驶人姚某不但没有相关驾驶资格而且事发当晚也喝了少量的酒,因此交警部门认定蒋某与姚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宜兴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在考虑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作出经济赔偿等情节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中,双方驾驶员都有喝酒开车的危险行为,姚某只是因体内酒精含量未达到酒驾标准,所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宜兴法院法官表示,不管饮用多少酒,酒后驾车都会影响司机的正常判断和行为能力,所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最安全也是最负责任的一种态度。“如果广大驾驶人员都能自觉做到这一点,类似的惨剧势必大量减少甚至可能不再发生。”法官感慨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