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金坛的肖某(17周岁)在车主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借走杨某自有的摩托车使用,在行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轮车主庄某受伤。近日,金坛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对自有摩托车管理不善,应与肖某连带赔偿庄某18000余元。

 

肖某与杨某是舅舅外甥关系,都在一个村里生活,两家相距不远。平时舅舅杨某的二轮摩托车和车钥匙随意放在自家院子里,肖某初中毕业一直在镇上打工养活自己,肖某(17周岁,无摩托车驾驶证)平时如需用车,便径直找到车钥匙将车辆开走使用,并不需舅舅同意,杨某对外甥疼爱有加,平时对此种情况从未加以制止。

 

2013114,肖某要到镇上办事,便到舅舅杨某家取车,杨某问清借车目的后便同意借车,肖某取得钥匙后驾驶杨某的二轮摩托车外出,途中由于肖某驾驶速度过快没有及时避让与原告庄某驾驶的人力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肖某、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庄某因该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8000余元,后诉至法院请求肖某及杨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作为肇事二轮摩托车车主,对车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明知肖某未满18周岁且无机动车驾驶证,违章驾车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此并未加以制止,而是对该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肖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遂判决杨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与肖某连带赔偿谭飞18000余元。

 

法官说法:

 

随着机动车进入千家万户,机动车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涉及的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我国对机动车驾驶员采取资格准予管理方式,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取得资格的人员禁止驾驶机动车。如果未取得资格的人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要与肇事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