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某小区内有一鱼塘,鱼塘四周被铁门、电网重重围住,两间低矮的小屋不合时宜的矗立在鱼塘边上,显然是违章搭建建筑。为了这鱼塘的去留,该小区业委会和承包人经派出所、居委会、拆迁办等多次协商,均未果。最终,小区第三届业委会将鱼塘承包人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其归还鱼塘,恢复其“景观湖”用途。

 

为盈利,前届业委会将“景观湖”招标发包变“鱼塘”

 

为美化小区环境,为业主提供宜人条件,某小内规划了一占地近30亩的景观湖。如此大的景观湖仅仅用来观光确实可惜,于是在2011年,经业委会讨论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将该景观湖进行发包,承包人可以在湖内养鱼、养虾等,业委会每年从中收取一定租金。

 

经过投标,同为最终该小区业主之一的吴某赢得了该景观湖的承包权。合同约定期间为20111312014131。初战告捷的吴某信心满满,准备在鱼塘大干一场。

 

为养鱼,铁门、电网、小屋林立,“养眼”美景变“碍眼”角落

 

发包鱼塘一事并非如业委会起初想的那般顺利。为了看护鱼塘,吴某在周围搭建了两间小屋,还在鱼塘周围扯上了高高的电网,并安装了四扇铁门。等到此时,业委会终于明白,起初预想的养鱼和观景可以兼得的愿景只能是“愿景”了……

 

渐渐地,对吴某养鱼不满的业主越来越多,他们希望和业委会的协议提前终止,但吴某因为对该鱼塘投入了很多成本,一直不同意撤出。双方矛盾不断激化,直至多次经派出所、居委会、拆迁办等出面解决。

 

合同到期,承办人拒绝搬出,业委会起诉要求恢复“景观湖”

 

2014年初,新一届业委会成立了,上届业委会和吴某的承包合同也到期了。但因鱼苗生长的周期性,吴某拒绝搬出。最终,该小区业委会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撤出鱼塘,将“鱼塘”回归“景观湖”用途。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小区景观湖在最初规划时即作为公益之用,因此业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将景观湖进行发包,私自改变景观湖用途的行为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双方应当对该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改正。其次,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截止到2014131,因此即使根据合同,吴某也应当撤出鱼塘,同时恢复景观湖的原状,但法官考虑到鱼苗生长的周期性和吴某的投资,于是耐心做业委会工作,争取将吴某的损失降到最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撤出鱼塘,同时给吴某四个月时间进行清塘和拆除违章建筑。“鱼塘”终于又将回归其“景观湖”本色,吴某的损失也降到了最低,和谐的调解促进了双赢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