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放火 司法决定强制医疗
作者:刘宏光 刘羽蕴 发布时间:2014-06-17 浏览次数:290
今年1月23日20时许,肖某因想在住所内装个热水器,拿着笔和纸在住所外实地勘察,想画个电路图。画图时,边上有个小孩一直哭闹,肖某画图的思路被打乱,遂心生烦躁,就从住所边的厨房里翻出一个打火机,将一白色布条点燃,并将燃着的布条扔到住所边堆放着柴火和杂物的角落,随即离开现场。肖某在外面浴场洗了个澡后,回到住所听到有人议论方才发生的火灾,房东问是谁放的火,肖某爽快承认,并说,“回不到以前的那种环境,我还要放。”虽然火势不大,迅速被扑灭,只是烧毁了肖某母亲停放在角落里的一辆电瓶车,但房东对肖某的言论深感不安,当即报案,肖某遂就擒。
检察院受理后,注意到肖某表情平淡、思维滞缓等异常表现,于是对肖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中,肖某描述自己过去想问题可以清楚明白,现在却记忆不好、别人经常可以强加想法给自己,并经常动怒,仿佛别人在控制自己的大脑。放火当天感觉外界有很多别人的声音,希望把这些声音都烧毁掉,回到过去安静清醒的世界。鉴定表明,肖某作案时存在听幻觉、荒谬的思维内容等精神异常,可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这一情况,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了撤回起诉的决定。并依据修改后刑诉法增设的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法院审理后决定准予对肖某进行强制医疗。
法官说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规定,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在新刑诉法具体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之前,传统实践操作中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均不需要经过司法审查,导致司法实践中“被精神病”的现象不断发生,同时也使许多应当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无法及时得到治疗,影响社会安定。强制医疗作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治疗的一项强制措施,保护了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权利,也保障了公共安全与社会和谐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