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打官司本来是为了到法庭维护权益的,然而,一原告却因酒后上公堂出丑,接手机、骂法官,哄闹法庭。716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依法对该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涉案单位和个人分别罚款30000元、7000元。

 

628日,海安县法院开发区法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原告某门窗有限公司起诉的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门窗有限公司向被告销售建筑材料后因货款未能及时回笼,遂想通过诉讼挽回损失。这本来是一起极其简单的普通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主张权利也无可厚非。然而,庭审时却在原告身上出现了本不该出现的一幕。

 

开庭时,法庭宣读了庭审纪律。开庭后不久,参加庭审的原告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就开始随意进出法庭接听电话,法官见后立即休庭制止,并予以训诫。但杨某却置之不理,继续接听来电。在重申法庭纪律并对其提醒教育后,法官将杨某的手机放置在审判台上,准备继续开庭。但杨某却又跑到审判席取回手机,并开始大声辱骂法官。随后,旁听席上的该单位职工曹某也参与进来,无理起哄闹事。前后时间长达十多分钟。

 

面对杨某、曹某严重违反法庭规则的肆意行为,海安县法院开发区法庭的法官对其进行严正批评教育。起初,两人避重就轻,拒不承认违法事实,后在大量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面前,二人才开始不得不承认违法事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调查,杨某参加庭审前有饮酒行为。在法庭的耐心教育引导下,杨某、曹某向法庭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事件发生后,海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处罚决定,对严重违反法庭规则、辱骂法官的原告门窗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对曹某罚款7000元。

据悉,涉案单位和个人均对《罚款决定书》无异议,并于处罚决定作出当日自觉缴纳了罚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