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购房者邢某明知所购房屋因房主黄某与银行有经济纠纷正置法院执行查封阶段,仍向房主支付购百万房款并实际居住,但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当得知房屋被法院拍卖,邢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不料被驳回,其百万房款打水漂,巨额损失难追回。近日,句容法院对这起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引起的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听证。

 

邢某执行异议称,20137月,被执行人黄某因经济纠纷将位于南京某处房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句容某银行。经过协商,邢某自愿与房主黄某和抵押权人句容某银行签订了购房协议书,约定将以127万元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处房产。期间,邢某向黄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房屋交付后,邢某将原来居住的老房子卖掉,一家老小已经实际入住并进行了装修,邢某按照购房协议将剩余的房款私自付给黄某,坐等抵押权人银行解除查封,房主黄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二者却迟迟未能履约。2014年,抵押权人句容某银行在没有通知邢某的情况下,向句容法院申请拍卖黄某的房屋。邢某认为拍卖行为侵害了邢某的权益,要求法院停止对争议房屋的拍卖。

 

申请执行人答辩称,解除该房屋抵押的前提是购房者必须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付款,即邢某出具给银行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或者汇款至法院,然后由法院支付给银行,而邢某私自将127万元房款直接付给黄某,付款方式违背了当初的约定,且银行并没有实际得到该房款。因此,银行有权向句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句容法院对该房屋的拍卖行为也并无不当,邢某所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而黄某在得到邢某支付的房款后已经失踪。

 

经法院审查,句容某银行因与黄某借款合同纠纷将其诉至句容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20136月,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黄某位于南京某处的房产。7月,案外人邢某与句容某银行、黄某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由于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由黄某负责解除查封,还因该房屋已全部抵押给银行,故邢某将房款127万元支付给银行,支付方式:由邢某出具给银行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或者汇款至句容法院,然后由法院支付给银行,协议并约定,在邢某取得句容法院可以过户的法律文书后,黄某、银行协助邢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邢某交付购房定金10万元给黄某,后又一次性交付房款117万元给黄某。

 

审查中,邢某出具购房协议、家装款收条、定金收据、房款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银行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邢某所有,因为有关购房款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给银行,也未支付给法院,认为仅仅是邢某单方面出具的房款收条并不能证明被执行人黄某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院审查认为,邢某明知争议的房屋已被抵押登记,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并且明知句容法院已经进行了查封,仍然签订购房协议书,擅自进行装修、入住,是对法院判决和执行行为的对抗,有关房地产产权证不通过产权过户登记,随意交付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综上,法院认为,有关当事人及案外人明知本案执行标的物即争议的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登记,且已经被法院判决、查封,并已进行执行程序,仍然签订购房协议书,试图转让执行的房屋,对抗了法院的执行,故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并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句容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驳回案外人邢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争议房屋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