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居委会的“委屈”
作者:臧田桂 钱海惠 发布时间:2014-06-13 浏览次数:303
垃圾池在乡镇的路边上随处可见,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不少的便利,可一旦设置的不合理,带给人们的可能会是难以弥补的伤痛。作为垃圾池的设置者,如居委会又是否存在责任呢?近日,东台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避让车辆 意外发生
2012年的一天早上,周某向往常一样驾驶着二轮摩托车行驶在乡镇的水泥路上,紧随在同向前方王某驾驶的轿车后面,可这时意外发生了,在避让王某驾驶的实施会车的轿车时,周某开着摩托车一下子驶出路外,先是与路北外垃圾池发生相撞,后又弹回与王某驾驶的轿车再次相撞,周某当时即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后,周某的病情得到了治疗,几个月后周某出院了,但却给他留下了终身遗憾,其右下肢毁损伤,构成五级伤残。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无证驾驶,且未与王某驾驶的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周某认为,自己出事故造成这么大的伤害,王某以及垃圾池的设置者某居委会都是有责任的,垃圾池的设置不合理,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二十余万元。
法庭调查 各执一词
法庭上,双方激烈争辩,王某认为,周某的受伤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周某不是在避让车辆,而是在超车的过程中受伤,请求法院驳回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居委会则认为自己很委曲,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居委会不是事故当事人,且事故认定书中也没有居委会的责任,垃圾池的设置并未影响其路权,请求驳回对居委会的诉讼请求。
查清事实 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路段即某镇的水泥路为乡道,路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