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池在乡镇的路边上随处可见,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不少的便利,可一旦设置的不合理,带给人们的可能会是难以弥补的伤痛。作为垃圾池的设置者,如居委会又是否存在责任呢?近日,东台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避让车辆  意外发生

 

2012年的一天早上,周某向往常一样驾驶着二轮摩托车行驶在乡镇的水泥路上,紧随在同向前方王某驾驶的轿车后面,可这时意外发生了,在避让王某驾驶的实施会车的轿车时,周某开着摩托车一下子驶出路外,先是与路北外垃圾池发生相撞,后又弹回与王某驾驶的轿车再次相撞,周某当时即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后,周某的病情得到了治疗,几个月后周某出院了,但却给他留下了终身遗憾,其右下肢毁损伤,构成五级伤残。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无证驾驶,且未与王某驾驶的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周某认为,自己出事故造成这么大的伤害,王某以及垃圾池的设置者某居委会都是有责任的,垃圾池的设置不合理,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二十余万元。

 

法庭调查  各执一词

 

法庭上,双方激烈争辩,王某认为,周某的受伤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周某不是在避让车辆,而是在超车的过程中受伤,请求法院驳回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居委会则认为自己很委曲,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居委会不是事故当事人,且事故认定书中也没有居委会的责任,垃圾池的设置并未影响其路权,请求驳回对居委会的诉讼请求。

 

查清事实  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路段即某镇的水泥路为乡道,路宽6.4,事故发生段路面平直,视线良好,该居委会于2011年在事故路段北侧设置垃圾池,其边缘与水泥路路面相距仅46厘米。对于居委会辩称的垃圾池未影响周某的路权,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了乡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5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规定了村道从公路边沟外缘,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没有公路坡脚线的,从公路硬化路面边缘1外起,不少于3的范围内,为村道建筑控制区,在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或构造物,本案中该居委会设置的垃圾池距离公路只有46厘米,显然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给道路通行带来了安全隐患,客观上造成了周某在避让车辆时,由于缺乏避让空间先与垃圾池发生碰撞,后撞向王某的轿车,居委会违规设置垃圾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与周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王某提出的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王某、居委会各自承担周某30%10%赔偿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