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企业有优惠 关税承担惹纠纷
作者:张颖 发布时间:2014-06-13 浏览次数:379
关税减免是国家给予进口企业的优惠政策,然而,如果企业为履行合同放弃了关税的减免优惠,那么这部分本可以减免的关税应当由谁承担?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辩称关税本可以优惠而拒绝承担这部分责任,终未得到法院支持。
2013年初,东莞某公司通过招标取得昆山某公司进口机械购买权,双方约定昆山公司应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昆山公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向海关部门缴纳了税款,该费用依法昆山公司可以再2013年12月23日后免于支付,昆山公司因信赖双方合同的履行而支付费用。同时,双方均知晓机械海关监管事宜,故是由于东莞公司不诚信的行为,导致昆山公司多支付税款。因此,东莞公司应当赔偿昆山公司该税款损失,但是赔偿金额应扣除合同解除日至
法官提醒:在市场活动中,合同各方都应基于诚信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参与交易,否则就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设备的海关监管期为五年,五年后设备将自动解除监管,双方均知晓此买卖合同是处于这五年之内的。昆山公司缴纳税款正是基于及时履行合同交付义务为目的的。然而东莞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合同解除责任在于东莞公司,故东莞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即便昆山公司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这部分提前解除海关监管而支付的税收费用也应当认定为其损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