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汉子”为讨工资一脚踢“飞”七万
作者:周立虎 发布时间:2014-06-11 浏览次数:449
为讨要自己做工的工钱而与老板发生口角,一脚致人轻伤。
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红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依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为讨要自己做工的工钱而与老板发生口角,一脚致人轻伤。
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红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依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