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买车登记女方名下 离婚后男方索要购车款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4-06-11 浏览次数:598
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女方小王返还给原告小李购车首付款56000元。
案件的前因是一段美好的婚姻。
两人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对购置的小轿车购置款做处理。后小李想让小王返还自己购买的轿车款,在离婚后多次找小王,要求其返还购买该轿车的车款,对此,小王辩称此车是婚前小李为追求自己才送的,是一种赠与行为,现在反悔已经没有法律依据,遂以此为由拒绝向小李返还车款。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小李在婚前按揭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小王名下由双方使用,但该车首付款56000元系由原告支付,余款则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而银行贷款则是双方婚后偿还且由被告全部予以支付,即该车实为原、被告婚前的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婚前购买车辆后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原告的赠与行为,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此,法官认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行为是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该案原告对赠与不认可,且被告亦无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支付的首付款是原告赠与被告,故对被告的这一抗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由被告小王返还给原告小李购买车辆的首付款5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