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酒驾被判拘役一个月,判决后刑庭法官把他送往看守所的时候,他的血压骤涨到220,关还是放?惯偷阮某在看守所检查出体内含有金属异物,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样的他关还是放?在当地曾造成恶劣影响的贪污犯郭某,一边是民愤极大要求严惩,一边却是他事发时双目接近失明,关还是放?这些保外就医申请中遇到的棘手难题频繁出现在徐州市中级法院司法鉴定处法官的面前。

  如何既保证刑罚得到有效执行,防止罪犯逃脱责任,又能充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徐州市中级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开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样本——“法官陪同、检查留痕、三级把关、社会监督、定期公告”令上述问题迎刃而解。

  长效管理  常年监控数十名保外就医犯

  5月28日,在徐州中院司法鉴定处处长董涛的办公桌上,记者看到一份刚从云龙法院移送的材料,要求对张某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审核。

  “又来了,这是张某第八个年头申请复核。”董涛口中的张某今年67岁,2006年11月10日被云龙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由于他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心梗等多种随时危及生命的疾病,已先后七次监外执行各一年。“只要刑期未满,他的疾病仍在,那么他的保外就医审核工作每年还要进行下去。”

  每年像张某这样的“老病号”在徐州司法鉴定处挂着号的有几十号。为了防止他们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后,委托法院不及时进行复审导致对罪犯脱管(审)情况的发生,徐州中院建立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台账,安排专人管理,每个案号上都标注了下次审核的时间,实现动态监管,一旦到期,就由中院司法鉴定处给相关基层法院刑庭下发通知提醒他们如期带人检查。对于期满不申请或下落不明的罪犯,由法院直接做出逮捕决定移交公安机关收监。

  记者在徐州地区保外就医审查工作统计表上看到,2011年全市受理保外就医申请102件,符合标准的有44件;2012年提出申请135件,符合标准51件;2013年申请达到160件,符合标准仅有59件;今年上半年已经接受近100例申请。

  “近年来,申请保外就医数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但由于我们的从严把关,符合标准的保外就医人员数并没有出现水涨船高绝对化的上升。”对出自该处的每一个申请最后批复意见,董涛和他的团队都充满自信。

  扎口管理  徐州司法鉴定领跑多年

  国家出台“保外就医”原本是出于一种人道主义考虑,是针对一些确实身患疾病伤残的服刑人员而实行的一种特殊政策。但是这些年来,普通民众大多有一个不良印象:保外就医,包括一些减刑、假释等方式演绎出许多“越狱”潜规则,让“保外就医”成为逃脱法律惩罚的“后花园”。分管司法鉴定工作的徐州中院副院长戚志华向记者坦言:“目前我国法院、公安、监狱都有保外就医批准权,立法标准不统一,成为保外就医被社会诟病的一个重要因素。”

  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纪违法责任,严格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随即,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五款保外就医进行了立法解释,赋予了人民法院在暂予监外执行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实行由执行地中级法院决定执行的规定。

  “这样既体现了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中的刚性原则,做到统一扎口,避免政出多门,同时也增强了制约力,司法实践中也便于执行和监督。”戚志华进一步解释道,“其实早在三年前,徐州中院就进行了如何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审核工作的探索工作,通过不断完善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规范专家会诊意见及医学诊断证明,确保各项医学辅助检查结果的客观性,逐步形成了‘法官陪同、检查留痕、三级把关、社会监督、定期公告’的先进工作经验。”

  科学流程  严密堵住“越狱”通道

  在外人看来,对罪犯提出的保外就医申请法院有放还是关的“生杀”大权,无疑是高危行业;而在徐州中院司法鉴定处的法官们看来,只要严格按照保外就医的程序,严格控制医学检查环节,规范合议审批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他们的职业风险就会下降为零,就能把牢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

  2012年,徐州某看守所所长和驻所医生接受在押罪犯冯某的贿赂,向徐州中院提出变更冯某强制措施意见并附相关身体检测报告。中院进行审核时发现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为慎重起见,还专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会诊,最后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不符合保外就医审核意见。但看守所所长和驻所医生还是私自伪造相关文件,予以保外就医。后因该罪犯实施其他犯罪被抓而案发,看守所所长和驻所医生双双获刑。

  “这是惨痛的教训,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为了防患于未然,近年来,徐州中院逐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审批程序,由两名法医负责审核工作,经审核认为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由处长签发审核意见书,对拟保外就医的,指定本院具有法医资格的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评议,合议意见报处长、分管院长再二次合议,并由分管院长签发审核意见书,实行三级把关、二次合议。

  为了增强保外就医医学审核工作透明度,徐州中院还积极主动邀请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保外就医案件进行有效监督。对中央政法委要求的“三类罪犯”及“三种疾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主动要求检察院法医现场监督或共同合议,特别像郭某受贿案此类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邀请检察院法医、公安、监狱系统工作人员随机确定检查医院,共同参与审核工作,有效防止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及案件尺度把握不严问题的发生。

  一起刑事案件,法院的终审判决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任务的完结,刑罚执行公正才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环节。徐州中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把保外就医审核工作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和抓手,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