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王玉姣(女)好逸恶劳,想不劳而获,竟然伙同另外两男子用骗婚的手段骗取别人的钱财。而在分完所骗赃款后又觉得现在的男人家还很好,又回来与被骗的男子共同生活。日前,阜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玉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玉姣的共同诈骗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20139月初,被告人王玉姣及孙龙、陈成(均已判刑)在阜宁县城旅馆计议后,被告人王玉姣假装与射阳县千秋镇推广村的男青年李二春登记结婚,以索要彩礼、介绍费的名义,骗得李二春家人民币34600元,所骗赃款被被告人王玉姣及孙龙、陈成分掉,后被告人王玉姣逃离李二春家。被告人王玉姣于201310月份主动退还给李二春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王玉姣逃离李二春家后又主动回到李二春家与李二春共同生活,现仍与李二春生活在一起,李二春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玉姣从轻处理。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玉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玉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姣退出部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