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因性格不合分手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作者:吕广威 丁啸谷 发布时间:2014-06-10 浏览次数:346
近日,清浦法院审理了一起订婚后同居发现性格不合分手,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礼的案件。
2013年农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雍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予以支持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彩礼现金4.8万元,被告虽不予认可,但媒人高某的证言能够证明原告给付被告该4.8万元彩礼现金的事实。考虑到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生活这一事实的存在,法院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3.8万元较为适宜。故法院判决被告雍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彩礼3.8万元。(上述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