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浦法院审理了一起订婚后同居发现性格不合分手,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礼的案件。

 

2013年农历228,原告李某和被告雍某经媒人高某、高某某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同年农历428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4.86万元,被告回礼600元。订婚后双方即在一起同居生活1个月左右,并商定于同年农历816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前,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遂向被告提出解除婚约、退还彩礼,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原、被告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1014,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礼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雍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予以支持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彩礼现金4.8万元,被告虽不予认可,但媒人高某的证言能够证明原告给付被告该4.8万元彩礼现金的事实。考虑到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生活这一事实的存在,法院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3.8万元较为适宜。故法院判决被告雍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彩礼3.8万元。(上述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