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是否可以重复选择
作者:吕广威 丁啸谷 发布时间:2014-06-10 浏览次数:767
近日,清浦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雇员在雇佣中致另一雇员受伤,雇主与两雇员均承担责任的案件。
被告齐某从事农村建房工作二十余年,平时其找到建房业务后即召集其他人一起施工,并提供脚手板、架子、搅拌机等建房工具。齐某承揽业务过程中,具体人工费由其与房主商定,工人工作量及工资由其分配、统计、发放。2012年4月,齐某召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等人为位于淮安市清浦区某村民家中建房,原、被告均无个体工匠施工资质。同年
法院调查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齐某召集、指示原告及被告李某做工,并提供脚手板、架子、搅拌机等建房工具,工人工资亦由齐某与房主商定,工人工作量及工资均由其分配、统计和发放,虽然证人证明齐某拿钱与其他工人一样多,但齐某实际从房主处拿多少钱证人均不清楚,因此齐某应认定系原告及李某的雇主。本案中,虽是李某在举送木料过程中造成原告损伤,但在原告受伤之前,齐某与李某采取了同一种木料运送方式向原告传递木料,在齐某离开后,李某继续采取同样的工作方式造成原告受伤,李某的行为得到了齐某的默认,故齐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致伤原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建筑工匠资格,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应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由于李某系受齐某指派提供劳务活动,故齐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本人也无建筑工匠资格,施工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对其损害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观本案分析各方过错,法院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确认由原告本人承担35%责任,被告齐某承担50%责任,被告李某承担15%责任,被告齐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