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甲和陈乙系亲戚关系,20127月,原告陈甲与陈乙各出资5万元注册成立丹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由陈乙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公司主营业务为服饰、鞋子、帽子、眼镜及配件销售。公司营业模式为:全部商品只在天猫商城和淘宝网两大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公司在天猫商城及淘宝网均注册有官方网址及网店。

 

公司成立后至20139月一直在网上销售各类女鞋产品,业务开展较为顺利,累计交易额达400余万元。后两股东因公司利润分配问题产生分歧。201310月,陈甲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乙长期霸占公司财务、侵犯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为由,将该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丹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分配20127月至20139月扣除进货及包装成本后的公告公司营业利润45万元;并支付自20139月起至公司正式注销前公司利润的50%。陈乙出庭应诉,辩称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利润。双方的分歧较大。

 

法院经审理发现,与一般的实体公司经营模式相比,网店的销售收入均记录在网购平台运营商处,进货大多为传统交易方式,收支记账载体不同导致账目不清。同时,尽管原、被告双方对公司经营期间网店销售的总金额没有异议,但是由于公司结构简单,公司财务、人事等制度缺失,对网店经营产品成本、快递成本、人力成本、网店维护成本等各种成本支出项目均没有明晰的记载,对公司经营期间可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也就难以清算。

 

为此,承办人员多方面收集案件信息,包括该公司天猫网店销售记录、公司主要供应商供货清单、公司支付宝账户转款记录、支付宝(中国)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出具的支付宝账户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对收集证据的审核,承办人员掌握了网络经营店面的营业收入、成本构成、财务收支记录等信息,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同意将所持被告公司股份转让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乙,由陈乙负责将公司形式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