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童工引发火灾 全额赔偿损失巨大
作者:蒋同一 发布时间:2014-06-10 浏览次数:320
近日,清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招用童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张某出生于1997年8月。2011年8月,刚年满14周岁的张某到平安饭店做服务员工作。平安饭店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
9月份的一天,张某与另一服务员沈某到饭店更衣间,从酒精桶里往外倒酒精,因操作不慎将酒精洒落在地面上。张某问沈某是不是酒精,沈某说“试一下不就知道了吗。”原告张某即用打火机点燃洒落地面上的酒精,立感炸了一声,周围都是火,急从屋子里冲出来。导致张某严重烧伤,饭店多处设施被烧毁。后张某被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约73%ⅡⅢ度烧伤、呼吸道吸入性损伤。原告张某共计住院225天,花去医疗费共计26万余元,该费用均由饭店支付。
张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综合评定为职工工伤五级伤残。后张某与饭店之间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经劳动仲裁处理后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饭店赔偿其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4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根据第十条的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构成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的,由该单位向童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张某刚年满14周岁,属于童工;在此期间受伤,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对被告提出的该烧伤系其自己行为不当导致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的辩解不予采信。后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招用童工,为法律所禁止。禁止招用童工一来由于年龄较小,无法胜任成年人的工作;二来童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不利于童工的身心健康。而且招用童工,引发事故,无论童工的过错如何,均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该饭店不仅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用26万余元,还要赔偿该童工41万余元,可谓损失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