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当事人与代理律师如胶似漆;曾几何时,数百万元对开发商而言不过是小菜一碟;如今,有这么一对“情人”却对薄公堂。69,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画上句号,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及顾问费4025992元。

 

“一家人”对薄公堂

 

本案房地产有限公司是海安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律师事务所则系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设在南通的分所。律师事务所与房地产公司的最初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房地产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周某为常年法律顾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其它律师代办部分法律事务;法律顾问费逐年明确了具体数额;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委托参与诉讼、非诉讼案件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律师事务所同期正常收费标准的80%优惠收取;合同有效期为5年。依据双方在某案中签订的委托律师合同,律师费收取办法经双方协商为(对方诉请金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方尚应支付金额)×12%,在法律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支付。

 

律师事务所介绍称,自2009年以来,律师事务所一直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先后办理34件诉讼案件及大量的非诉案件。房地产公司依约应当支付律师事务所顾问费及律师费共计4216992元,后房地产公司仅支付律师事务所部分费用,尚余4025992元未予支付。

 

最大一单323万元

 

诉讼中,经法院核算,20092010年双方确认的律师费优惠80%914458.4元,两年顾问费为40000元,合计954458.4元。2011年的律师费优惠80%3242533.6元,顾问费20000元,合计3262533.6元。三年的律师费及顾问费共计应为4216992元,扣减已经给付的180000元,尚欠4036992元,但律师事务所仅主张4025992元。

 

上述欠费中最大一单来自一起诉讼。南通市中级法院2010222日立案受理北京某建设公司与本案被告房地产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至2011621进行了四次开庭审理,律师事务所均指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为房地产公司提供代理。建设公司起诉标的额为34597454.66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885428.87元。按照委托律师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该案的律师费为4045443元,按80%优惠后为3236354.4元。

 

鉴定未证实“猫腻”

 

房地产公司一直坚持认为,本案中所涉委托律师合同系房地产公司原总经理马某与律师事务所恶意串通的产物,马某于201231被公司开除,不排除其为报复与律师合谋伪造委托律师合同,通过虚假诉讼骗取巨额律师服务费。

 

一审中,经房地产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委托律师合同上房地产公司的印章与送检材料上的印章为同一枚印章盖印,根据现有条件,无法判断印章形成时间。

 

协商收费不违法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律师事务所接受房地产公司委托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参与诉讼活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有权向房地产公司请求给付合同约定代理费、顾问费。房地产公司所作抗辩未能提供证据支持,不予采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避开本案的事实争议,本案背后需要探究的是律师服务收费规范问题。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实质上比较接近医生与患者的关系,由于存在医学、法律上的专业性,相互之间存在不对等性。正如医疗收费需要规范一样,如果完全放任律师与当事人按市场操作办法协商收费,律师利用自身优势“忽悠”当事人的事件不会鲜见。当前,“北京律师”现象引发广泛关注。应当申明的是,大多数北京律师还是有职业良知的,不良现象只存在于极少数人身上。近年来,全国各地一些律师奔赴北京,尽管水平还是原来的水平,但换上“北京律师”招牌后,收费标准却在飞一般上涨。其实,打官司主要靠证据,纯粹依赖律师言词艺术打赢或“翻牌”的官司微乎其微。为不失所谓架势和“价值”,个别北京律师就想办法在一些极微不足道的程序问题上纠缠不休,干扰庭审正常秩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以在当事人及旁听群众面前哗众取宠。

 

我国现行《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司法部于2006年联合制定,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按照规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制定。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由于听证有“必要时”限制,实质上使听证成为可有可无,实践中听证呈罕见状态。去年以来,在国民经济运行下行压力明显增大情况下,不少地方出台律师服务收费新标准,律师服务收费基准价成倍上升,似有不解人间风情之意,客观上亦在为律师费“膨胀”推波助澜。就实际情况而言,不少案件律师只要起草诉状、出席一次庭审即可完事,法官的工作量则是律师的几倍甚至十多倍,而法官收入却处于“低谷”之中,形成二次社会分配严重不公。因此,我们建议听证应成为提高律师收费标准的必备程序。

 

律师服务收费采取协商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风险代理本质上是协商收费的变种而已。《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由于办法只作原则性规定,实践中“设限”功能十分有限。事实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那么普通协商收费更应低于这一比例。我们认为应重新修订《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对协商收费采取随标的额上升分段逐步降低最高收费比例的做法,直至一定金额之上不再加收费用。因为律师业务不同于日常劳动,超出一定金额后,律师的工作量一般并不增加。同时,参照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在约定的律师服务收费与律师实际工作量之间明显失衡时,当事人可从公平原则出发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合理核减。应当认识到,律师服务收费并不完全放任市场调节,离不开民法公平原则引领,必须遵循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精神,带有一定“部门立法”味道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本身亦承认此点。故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法院可调整律师服务收费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本案中,在当事人未提出合理核减请求情况下,法院依据合同法和现有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判决支持律师事务所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