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被告人王红(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9161205分左右,被告人王红驾驶苏J4M112号轿车由阜宁县芦蒲镇往阜城镇,沿阜宁县郭板淮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6KM+8207M处时,因疏忽大意与前方同向行驶的1辆拼装三轮机动车发生追尾碰撞,致拼装三轮机动车的驾驶人李宏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经阜宁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同年92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红驾车驶离现场。经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王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下,案发后的第二天,被告人王红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1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红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