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车辆也偷盗不得
作者:朱静 发布时间:2014-06-09 浏览次数:312
2012年11月,被告人吴某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害人陈某。一番交谈之后,陈某借款10万元给吴某,为了保险起见,陈某要求吴某提供担保。吴某为了获得借款,将其一辆轿车交给陈某质押,双方约定2013年2月还清借款。然而,吴某在将车辆、车辆行驶证以及车辆钥匙交给陈某时,留了个心眼,没有一并将备用钥匙给陈某。2013年2月初,明知自己无力还款后,吴某动起了自己轿车的脑筋,从家中取出备用钥匙,伺机将陈某停在某小区内的轿车开走,并将轿车变卖,所得钱款被其用于别的用途,没有用来偿还陈某的欠款。吴某将自己质押的车辆盗走变卖,致使陈某无法通过质押的轿车获得出借的10万元钱,随即报警。
2013年7月,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吴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准备筹款,于归案当日归还了陈某的10万元借款。
虽然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轿车、虽然自己手里有备用钥匙,但车主吴某已经将轿车通过质押的方式交给了陈某,获得了借款,吴某在未经陈某知晓并允许的情况下,私下将轿车开走变卖,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等待吴某的将是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