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损害保险标的 保险人代位行使求偿权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4-06-09 浏览次数:700
另查明,苏BFFxxx奔驰轿车驾驶员为周新江,车主为朱某。朱某在人寿公司处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车损等险种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丁学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95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有关规定,人寿公司作为苏BFFxxx轿车车损险的承保公司,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已根据保险合同在车损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支付朱某赔偿款29500元,人寿公司有权向丁学根进行追偿。关于追偿的金额,本案中,丁学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丁学根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丁学根应对朱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丁学根辩称协商时是应周新江要求承担全部责任后就不用赔偿,其认为周新江存在违章停车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因丁学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丁学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当事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