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2,丁学根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醉酒后驾驶苏N7Dxxx正三轮摩托车沿某市扬子江路由北向南行使至10号门口地段时撞到周新江停放的苏BFFxxx奔驰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某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学根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新江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苏BFFxxx奔驰轿车被送往汽修厂进行修理,费用共计29500元。苏BFFxxx奔驰轿车车主朱某遂向人寿公司申请车损赔款,人寿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已向朱某支付赔款29500元,朱某出具权益转让书,授权人寿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另查明,苏BFFxxx奔驰轿车驾驶员为周新江,车主为朱某。朱某在人寿公司处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车损等险种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35112014510止。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丁学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95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有关规定,人寿公司作为苏BFFxxx轿车车损险的承保公司,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已根据保险合同在车损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支付朱某赔偿款29500元,人寿公司有权向丁学根进行追偿。关于追偿的金额,本案中,丁学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丁学根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丁学根应对朱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丁学根辩称协商时是应周新江要求承担全部责任后就不用赔偿,其认为周新江存在违章停车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因丁学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丁学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当事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