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杆上清晰张贴有“高压危险,禁止钓鱼”警示标语,王某仍大意在鱼塘内钓鱼并不幸触电身亡,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滨海法院依据无过错责任依法判决电力公司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八万余元。

 

2013918,王某钓鱼时因鱼竿不慎碰到鱼塘上空穿过的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该鱼塘未对外经营垂钓业务,王某到鱼塘钓鱼也未经过鱼塘承包人同意。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附件高压线杆上有供电部门张贴的“高压危险,禁止垂钓”警示标语。

 

滨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结果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产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某因疏忽大意触电身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力公司虽尽到相关注意提示义务,但未能举证证明死者触电死亡系故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判决电力公司在前期给付的一万元基础之上一次性赔偿王某家属人民币八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