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七天就受伤 未签合同照赔偿
作者:宋璇 发布时间:2014-06-09 浏览次数:296
近日,金湖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该案原告仅在被告某公司工作一周时间受伤,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原告万某出生于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和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过程中受伤被告当庭予以认可,故原、被告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故予以支持。原告万某作为被告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并被劳动行政机关认定为工伤,因被告未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给予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赔偿。遂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万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88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120.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9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