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市政工程”完工后却无法拿到工程款,无奈下起诉发包商索要工程款,审理中才发现所谓的“市政工程”根本没有经过规划允许,而承包合同应为无效,这时才后悔莫及。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因未经规划许可就开工建设引起的工程纠纷。

 

原来包工头赵某与其他三个包工头于20113月自昆山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接了一项拖拉管工程,对方向其承诺该工程为通信基础设施工程保证亏不了,赵某便承建了该工程的一段,双方签订了工程协议书。赵某带领工人幸苦大半年后将工程完工后向对方公司所要剩余工程款65万,谁知该公司居然认为双方工程款已经结清拒不付款,如遭雷击的赵某无奈之下只能起诉至法院所要剩余工程款。

 

经法官审理发现,本案所涉工程系市政管线工程的底下管线工程,按照规划法的规定,建设方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等,但本案当事人均未办理;且本案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强制招投标范围,而该工程也未经过招投标,故赵某与市政公司签订的合同乃是无效合同。就赵某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来看,被告公司也只认可其中一段由该公司人员签字的工程,其余部分均不予认可,赵某也无其他证据能证实。最终法院只支持赵某24万的诉请,除去市政公司已经支付的16万元,赵某只能拿到8万元,这时赵某后悔莫及,悔不该当初承建了这个“无规划”的市政工程。

 

法官提醒:“包工头”是改革开放进程中涌现的特殊群体,在城市化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工程建设也越来越正规,“包工头”这个群体不尊重法律、不重视规则等诸多缺点慢慢浮现,本案包工头明知该工程没有经过规划许可却依然承建,最后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因此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证损失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否则只能被时代所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