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某镇一名农村妇女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迎面驶来的电瓶车相撞,导致电瓶车乘坐人受伤,伤者将其告上法庭,索赔65828.25元。

 

20129418时许,赵某的丈夫崔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沿一条村镇公路行驶,在经过一座桥准备向东拐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乘坐在崔某车后的赵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鉴定,赵某左下肢损伤,遗留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赵某因索赔未果,遂将沈某诉至法院。

 

沈某辩称,是原告撞向自己的,原告受伤是原告自己造成的,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沈某已给付原告1万元,被告沈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又未投保交强险。

 

本院认为,被告沈某与原告丈夫崔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赵某受伤,被告沈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沈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沈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对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责分担,被告沈某应承担其中60%。经法庭审核,原告的总损失额为总计60933.05元。被告沈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51102.40元,并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60%,即5898.39元,合计57000.79元。被告沈某已给付原告1万元,应予扣减。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7000.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