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水量较往年突然大增,怀疑水表不准,拒交七万多水费,自来水厂业主李某将其告上法院。日前,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水表不合格,示值误差为+48.0%,经折算后判令该公司仅需给付原告李某水费欠款人民币11652.5元。

 

如东县宏昌丝绢有限公司地处如东县袁庄镇,由于生产需要用水量较大,于是和该地自来水厂签订了长期用水合同,双方约定长期用水协议价为1.3/吨。2013年之前,双方合作较为愉快。但自201212月至2013220期间,按照水表宏昌丝绢有限公司共用水70190吨,在公司生产规模未明显扩大的情况下,这一用水量远远超出前几年年均用水量,因而宏昌丝绢有限公司在给付水费50000元后拒绝支付剩下水费。

 

双方几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水厂业主李某遂将宏昌丝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根据县物价局收费标准1.8/吨计算,要求被告给付水费欠款76342元。

 

宏昌丝绢有限公司对用水量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鉴定后按实际用水量,以1.3/吨结账。

 

2014424,经法院委托南通市水表计量检定站检测,检定结论为该水表不合格,示值误差为+48.0%。再经查明,原、被告在201212月之后未协商变更水费价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用水过程中,原、被告未协商变更水价,因而,对于未结账的用水吨位仍应以原协议价1.3/吨结算。因水表不合格,示值有误差,无法以上一年度用水量进行准确推测。法院以未结账的抄表用水量,结合示值误差,折成标准用水量更为公平、合理。因此,被告的标准用水量为(381904-311714吨)70190/1.4847425吨,水费为47425吨×1.3/吨计61652.5元。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应当扣除。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