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个体养殖户在承包的河段水面内养殖螃蟹,几位农民在水面上游河中采砂,结果造成河滩下沉,围网受损,螃蟹大量逃逸。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采砂的史志兵、钟亲柴、周朝、王长洋、张师华、王亮六被告共同酌情赔偿原告孙东文2006-2007年养殖损失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日,孙东文与沭阳县新沂河堤防管理所签订新沂河开发合同,孙东文承包新沂河马庄桥与马岭桥之间部分河道养殖螃蟹(该河道属于泄洪河道),时间2012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孙东文即在承包的约500亩水面内购买钢丝、钢管、网布、编织带等设置三道围网,并逐年购买蟹苗等进行螃蟹养殖。2013年,史志兵、钟亲柴、周朝、王长洋、张师华、王亮六人在孙东文养殖的水面内非法采砂,致采砂塘深20米,河堤遭到严重破坏,河滩普遍下沉,围网受损,大量螃蟹逃出网内。螃蟹经济效益损失60000元,孙东文到法院诉讼索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孙东文申请鉴定,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咨询意见。认为:河蟹的生物学特性决定了人工养殖需要创造适宜河蟹生育的环境,原告设置的飞檐地笼式拦河网具适应河道大水面养殖的需要,即使发水季节水位高于网具高度,河蟹在河底运动一般不能逾越围网。不能排除被告采砂加深河床恶化了河蟹的生态环境的可能;被告采砂行为破坏了原告拦河围网是造成河蟹逃逸的主要原因;不能排除原告在遭受损失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的可能性(如及时修复网具等)为造成损失的次要原因。鉴定报告还指出根据《无公害食品中华绒螯养殖技术规定》NY/T5065-2001,《河蟹成蟹养殖通用技术要求》DB34/T220-2001)和江苏省大面积河道养蟹的实践,大水面养殖放养扣蟹苗应为200-400只/亩,在正常情况下,河道河蟹的回捕率一般在10-30%之间,为计算方便,放养扣蟹蟹苗按300只/亩、回捕率按均值20%、单蟹重量平均为125克左右计,则亩养成蟹产量7.5千克。河蟹批发价按每千克60元计,每亩经济产值450元左右。据文献报道和大面积生产调查,河道养蟹的投入产出比大约为1:2,也就是说,在大面积平均养殖农本投入(包括蟹苗及运输费用、围网网具费用、水面租金、人工工资等)约为产出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采砂行为与原告围网养殖螃蟹造成损失有因果关系,即被告采砂加深河床,恶化了河蟹的生态环境,同时破坏了原告拦河围网是造成河蟹逃逸的主要原因。但不能排除原告在遭受损失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是造成损失的次要原因。由于原告养殖的水面系泄洪河道,很难确保投入产出的比例,原告未提供自承包该水面以来每年收入的证据,故原告的损失应根据有关方面综合因素,酌情确定为30000元。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