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路滑,刚进公司大门没多久,女士就摔了一跤,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经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公司方不服,诉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女士是某服饰公司的员工,主要从事整理车间工作,上班时间为早上8时至17时,平时需要打卡考勤,打卡处在二楼楼梯口。公司在一楼大厅放有置物柜,并安排了门卫和保洁。去年6月,女士在早上745分进入公司大门后,准备前往二楼打卡,谁知在一楼大厅内,脚下一滑,摔了一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在女士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作出女士在上述时间、地点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明明还未刷考勤卡,怎么算是已经进入工作场所了呢!”对于人社局的认定,服饰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服饰公司认为,其工作场所是在二楼和三楼,一楼属于公共通道,女士受伤的地点是在一楼,其受伤时并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仅是在上班途中,尚未到达二楼工作场所进行打卡。

 

服饰公司提出,事发当天是阴雨天气,其已经在公共通道内放置纸箱,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保护义务。“跌倒是因为她穿鞋不当,而且当天她还在违规翻越围栏时受了伤,这骨折未必是这一跤摔的。女士受的伤应该由她自己负责。”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员工的日常工作场所是在二楼车间,但从单位大门到一楼楼梯是员工到达日常工作场所的必经之路,是日常工作场所的正常延伸。原告认为女士在上班途中违规翻越卫围栏时受伤,且跌倒是其穿鞋不当,仅系主观推测,在工伤认定程序及诉讼中均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工作场所包括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区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厂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法官表示,原告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要去二楼打考勤卡必须经过一楼,事发当日,女士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是配合单位日常管理的生产预备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服饰公司在一楼大厅内除了堆放物品布匹等,还配有专门的门卫和保安,故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女士摔倒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告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