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建立四项机制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
作者:高悦 发布时间:2014-06-09 浏览次数:1074
今年以来,江阴法院将规范审委会议事规则作为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完善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建立四项新的工作机制,全面优化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能。
建立委员信息公开机制,全面落实回避制度。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法院外网公示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职务、照片等基本个人信息,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案件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提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促进程序公正。
建立审委会委员办案机制,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将20名审委会委员编入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作为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案件审理,明确每年办案任务;成立由审委会委员组成的委员合议庭,侧重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今年1—5月,审委会委员已主审或担任审判长审理各类案件82件。
建立案件过滤机制,大大限缩讨论案件范围。在立案行政、刑事、民商事、人民法庭四个业务条线,分别成立了由分管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和资深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专门研讨本条线独任法官、合议庭提交讨论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并提供参考意见。建立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先行审查机制,明确限定讨论案件的范围,讨论事项严格限制在法律适用层面,事实和证据由承办法官负责。1—5月,该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有效压缩,比去年同期下降40%。
建立双向评价机制,努力提升案件质量。分别制作了审委会委员和承办法官评价表,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结束后,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承办法官汇报材料有无错漏瑕疵、裁判依据有无查找全面等具体要求作量化评分,强化承办法官案件质量责任;承办法官对委员案件提问有的放矢、定案有理有据等方面作评价打分并可提出意见建议,强化审判委员会委员案件表决责任。针对双向评价中反映出的承办法官汇报案件条理性不够、审委会委员发表评议透彻性有待增强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切实提升审案定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