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院长、庭长审判职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昨天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省法院院长、庭长办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法院院长、庭长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执法办案上,积极承办或者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要求每季度通报院长、庭长审理案件的数量。

  江苏高院高度重视院长、庭长办案制度的落实。4月初专门发文,要求本院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强化主持庭审、合议庭评议和签发文书等审判职责,并把落实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评,定期公布办案数量。

  此次发布的《意见》中指出,各级法院可以将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审判团队(合议庭),承担相关的案件审判和审判管理职责。庭长、副庭长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影响合议庭和法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各级法院还可以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将院长、副院长和其他院领导编入审判团队(合议庭)审理案件。

  对于各级法院院长、庭长年度办案数量,意见明确,可以由各级法院自行确定,可根据审判工作任务变化及时调整。但是,各级法院应当每季度通报院长、庭长审理案件数量以及所在审判团队(合议庭)的办案总数、人均结案数量、直接定案比例等,并将其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评。上级法院应当建立下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情况的通报机制,定期公布下级法院院长、庭长审理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