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的院长、庭长将不再被“资源浪费”了,他们的优秀审判技能获得了“解放”。本月起,江苏各级法院的院长、庭长都被强化了审判职责,亲自办案、审案,提高审判质量,遵循司法规律,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以推进全省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今日上午,江苏常熟法院,施书君诉施克驾、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并已审理终结。担任审判长的法官是金健峰副院长。早在今年1月29日,除夕的前一天,常熟法院就有一起疑难复杂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开庭,担任审判长的是该院副院长李根发(如图)。

  记者了解到,为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江苏常熟法院历来将院长、庭长办案视为一项规则遵守,院领导日常工作中也视办案为第一要务,领导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为全院干警作出示范、树立标杆。今年以来,该院的院长、庭长已经办理案件242件。

  院长、庭长都是优秀法官中选拔出来的,但是平时还要承担行政事务工作。顾此失彼,有的院长、庭长亲自办理案件较少,有的根本不办理案子,只审核同事办理的案件。优秀法官的作用不能发挥,优秀审判资源也形成浪费,案多人少矛盾加剧,也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记者了解到,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让院长、庭长重新回到审判席的工作就一直在推进,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院长、庭长直接参加合议庭办理案件,取代院长庭长以行政化的方式发挥作用,是提高审判质量和遵循司法规律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简而言之,也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有效手段。

  5月30日,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江苏省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全省法院院长、庭长办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当日开始实施。

  《意见》明确了“执法办案是院长、庭长的重要职责”,“院长包括院长、副院长和其他分管院领导,庭长包括庭长、副庭长和其他有审判职称的审判业务部门领导。”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院长、庭长应当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执法办案上,积极承办、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将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审判团队(合议庭),承担案件审判和审判管理职责,不得影响合议庭和法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探索将院长、副院长和其他院领导编入审判团队(合议庭)审理案件;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庭长提请院长决定,可依法由院长、副院长或其他院领导担任审判长。

  《意见》还规定,院长、副院长、其他院领导、综合部门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自行选择所审理的案件类型,并确定该案件的合议庭其他成员;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案件,除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以外,合议庭经过评议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有权依法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的案件,在需要时,可以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院长或分管院领导签发。为加大推进力度,《意见》还要求各级法院每季度要通报院长、庭长审理案件的数量,以及所在审判团队(合议庭)的办案总数、人均结案数量、直接定案比例等,并将其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评。上级法院建立下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情况的通报机制,定期公布下级法院院长、庭长审理案件数量。

  据江苏省高院审管办负责人介绍,院、庭长办案是院、庭长法定审判职责的“回归”。长期以来,院、庭长的主要角色是行政管理者而非办案法官。院、庭长办案,就是要落实院、庭长的法定职责,推动院、庭长重新自我定位,最大限度地剥离行政事务性工作,将主要精力放在司法审判上,积极承办或者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同时,院、庭长办案也是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有力举措,法官队伍的“增量”,既壮大了审判队伍,也营造了狠抓执法办案的良好氛围,更是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和消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的关键环节,对于优化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