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全面推行院庭长办案
作者:徐育 发布时间:2014-06-09 浏览次数:1621
记者昨日从省高级法院获悉,为强化院长、庭长审判职责,推进全省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不断提高审判质量,省高级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全省法院院长、庭长办案的意见》。
意见指出,执法办案是院长、庭长的重要职责。各级法院院长、庭长应当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执法办案上,积极承办或者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各级法院可以将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审判团队(合议庭),承担相关的案件审判和审判管理职责。庭长、副庭长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影响合议庭和法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庭长提请院长决定,可以在符合诉讼法关于合议庭组成人数规定的前提下,由若干名审判委员会委员或者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组成合议庭审理,并由院长、副院长或其他院领导担任审判长。
意见认为,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承担主持庭审(听证)、合议庭评议和签发裁判文书等职责,可以指定其他合议庭成员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组织庭外调解、起草庭审提纲、裁判文书等事务。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案件,除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以外,合议庭经过评议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有权依法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当每季度通报院长、庭长审理案件数量以及所在审判团队(合议庭)的办案总数、人均结案数量、直接定案比例等,并将其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评。上级法院应当建立下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情况的通报机制,定期公布下级法院院长、庭长审理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