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本案的受害人郑某某,虽说只是一面之缘,却留下了至深的印象,陈某选择了最极端的方式开始了他与郑某某的爱恋——抛弃了自己原本幸福的家庭,远离自己原本善良的妻子以及活泼可爱的儿子。这段爱恋,伴随着一份最初的不被祝福的宿命。磕磕绊绊之间,陈某与郑某某走过了5个年头,眼看陈某着手准备结婚事宜的时候,悲剧发生了。

 

郑某某选择了离开,更出奇的是,此时的她已然与第三人订婚,这让冲动烦闷的被告人无法容忍。于是,201412117许,被告人陈某在赣榆县妇幼保健院西门口处,找到了郑某某,并持刀将郑某某面部划伤,左大腿捅伤,经法医鉴定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

 

面对躺在血泊中的郑某某,陈某幡然醒悟,携手群众将被害人送往医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了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一段感情,因为一时的气愤冲动,最终走向终点,选择搁浅。法不外乎人情,但是面对违法犯罪,法律应该保持着应有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