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到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因一时贪念将他人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余额取走。经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沭阳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张浩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沭阳人张浩今年24岁(无业),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21012许,张浩到沭阳沭城镇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前取钱,正准备拿卡取钱时,发现取款机的显示器上显示着查询、取款界面,张浩好奇地点击了查询,显示余额8000元,一阵窃喜。张浩心痒难耐,环顾四周没人,他迅速分三次,从卡中取了8000元,随后迅速离开现场。

 

但与此同时,失主杨群的手机收到了取款短信。他拿出钱包来寻找银行卡,这才发现银行卡不在,回想才知道刚才走得急,取过钱后把银行卡遗落在取款机里了,于是杨群赶快拨打了110报警。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根据失主杨群取款短信的时间,调取了银行监控录像,锁定了嫌疑人张浩,并于同日晚22时许在该县一网吧内将张浩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张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张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浩利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冒充持卡人向ATM机发出指令,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因为杨群将自己的现金委托银行保管,张浩冒用杨群的名义,将钱取出,对银行来说,张浩取款的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他们取出的钱并不是杨群丢下的钱,而是银行保管的钱,所以从本质上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