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小学生溺水死亡 村委会等四被告被判赔偿
作者:王晟 发布时间:2014-06-06 浏览次数:828
每到炎炎夏日,学生游泳溺水身亡事故就会呈高发态势,这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在农村上学的“留守儿童”,并且这种人身死亡事故,受害方在维权上存在很大的困难。近期,盱眙法院审理了一起溺水事故的案件,两名十多岁的花季少年,在当地的村里天然形成的一个水塘里玩水时,由于不知道这个水塘的深浅,两名少年慢慢滑入水塘的深处,丢了性命。直到这个月初,两个孩子的家长才艰难的讨回了说法。
两年前的6月27号,淮安市盱眙县铁佛中心小学四年级学生汪玉和小杰,在下午放学后,约了另外三名同学,到铁佛镇新圩村一个水塘去游泳玩耍。当时,其他三名同学因为胆子小,没敢下水。而汪玉和小杰则兴奋地跳进了水塘中,可不一会儿,意外出现了,两个人游着游着,慢慢沉入了水底。虽然旁边的三名同学及时跑到村头去呼救,但当村民赶到时已经晚了。汪玉和小杰的家人在悲痛之余也感到奇怪:因为新圩村这个水塘,是很早以前遗留下来的浅水塘,深度也只有
汪玉和小杰二家人认为,出事水塘虽然属于先前遗留问题,但它的管理权属于新圩村村委会。所以村委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汪玉的妈妈认为,这地是你们新圩村,别人在这边取土了,你都不管了,管理疏忽,没尽到管理责任。但新圩村村委会的负责人却认为,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该在孩子家长,是他们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与村委会没有关系,以前留下来的水塘,全村这样的水塘太多了,不好管理,以前也没有发生这些事情。村委会还认为,出事水塘是解放前自然形成、众所周知的小水塘,不能灌溉和经营,没有利用价值。之后有人在塘内取土,村委会并不知情,受害方不能将事故责任强加给他们。经过当地司法部门的多次调解协商没有结果后,去年10月,汪玉和小杰的家人将新圩村村委会、取土人、开发商、铁佛镇中心小学等七个被告,告上了法庭。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始终存在分岐,盱眙县法院经过多次调解无果后,做出了如下判决:本案中涉案水塘虽然早就存在,但并不对小孩构成危险,但取土方在水塘取土这后,水塘加深了一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