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炎炎夏日,学生游泳溺水身亡事故就会呈高发态势,这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在农村上学的“留守儿童”,并且这种人身死亡事故,受害方在维权上存在很大的困难。近期,盱眙法院审理了一起溺水事故的案件,两名十多岁的花季少年,在当地的村里天然形成的一个水塘里玩水时,由于不知道这个水塘的深浅,两名少年慢慢滑入水塘的深处,丢了性命。直到这个月初,两个孩子的家长才艰难的讨回了说法。

 

两年前的627号,淮安市盱眙县铁佛中心小学四年级学生汪玉和小杰,在下午放学后,约了另外三名同学,到铁佛镇新圩村一个水塘去游泳玩耍。当时,其他三名同学因为胆子小,没敢下水。而汪玉和小杰则兴奋地跳进了水塘中,可不一会儿,意外出现了,两个人游着游着,慢慢沉入了水底。虽然旁边的三名同学及时跑到村头去呼救,但当村民赶到时已经晚了。汪玉和小杰的家人在悲痛之余也感到奇怪:因为新圩村这个水塘,是很早以前遗留下来的浅水塘,深度也只有50厘米左右,不可能将一米多高的小孩淹死,在村民的印象中,那个水塘浅的时候,都能插秧进去了,为什么现在自家的小孩却淹死在这个水塘里。经过二家人多方打听后得知,出事的水塘早在三年前,就被村子里其他村民用挖掘机取土,日久天长导致水塘变深达两米多,然而水塘周围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为此,二家人多次找到新圩村村委会,希望村里给他们一个说法。

 

汪玉和小杰二家人认为,出事水塘虽然属于先前遗留问题,但它的管理权属于新圩村村委会。所以村委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汪玉的妈妈认为,这地是你们新圩村,别人在这边取土了,你都不管了,管理疏忽,没尽到管理责任。但新圩村村委会的负责人却认为,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该在孩子家长,是他们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与村委会没有关系,以前留下来的水塘,全村这样的水塘太多了,不好管理,以前也没有发生这些事情。村委会还认为,出事水塘是解放前自然形成、众所周知的小水塘,不能灌溉和经营,没有利用价值。之后有人在塘内取土,村委会并不知情,受害方不能将事故责任强加给他们。经过当地司法部门的多次调解协商没有结果后,去年10月,汪玉和小杰的家人将新圩村村委会、取土人、开发商、铁佛镇中心小学等七个被告,告上了法庭。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始终存在分岐,盱眙县法院经过多次调解无果后,做出了如下判决:本案中涉案水塘虽然早就存在,但并不对小孩构成危险,但取土方在水塘取土这后,水塘加深了一到二米,他们是有责任,村委会没有制止取土行为,疏于管理,也没有警示标志,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四名原告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对于溺水孩子的安全监护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新圩村村委会以及取土方等四名被告,分别按赔偿比例,向原告支付18万元赔偿。四名被告不服上诉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淮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汪玉和小杰的家人将很快拿到这18万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