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封阳台不慎坠楼,雇主业主均需担责
作者:陈善珊 发布时间:2014-06-06 浏览次数:353
梁某在为淮安某小区两业主焊接阳台钢结构时,不慎连人带梯从三楼坠落并受伤,产生巨额医疗费。索赔无果,遂将雇主、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十几万元。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主赔偿6万多元,两业主各赔偿2万多元。
王某是四楼业主,刘某是三楼业主,两家准备共同将自家阳台封闭起来,就找到了李某,将两家的阳台封闭工程承揽给李某,李某承接工程后,就找梁某做阳台钢结构的焊接工作。
梁某平时从事广告牌、灯箱、防盗门窗、不锈钢等电气焊装潢业务,但是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和施工资质。李某平时从事封阳台、防盗网、隐形纱窗等装潢门窗业务,也不具备相应经营资格和施工资质。
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两业主王某、刘某将自家阳台封闭工程交给李某施工并支付报酬,李某向王某、刘某交付工作成果,两方之间为承揽关系。李某将承揽工作中的阳台钢结构焊接工作交给梁某施工,梁某为李某提供劳务,李某向梁某支付工作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梁某平时主要从事广告牌、灯箱、防盗门窗、不锈钢等电气焊装潢工作,应当知道高空作业存在一定危险性,其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自身的安全,但是梁某未能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雇主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也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其未能提供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两业主王某、刘某在选任承揽人时,应当选择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但却选任了没有相应资质的李某,其二人存在选任过失,该选任过失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二人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综上,对于梁某的损害,由其雇主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两房屋业主王某、刘某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各方已于近日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