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14,被告戴军欲翻建老住宅,将施工任务(包括拆房)委托给了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蒋华平。取得授权后,蒋华平电话通知同样没有建筑资质的王小兵召集人员尽快到戴军家拆房。次日,王小兵遂安排同村人鲍林和王大文、李双根、蒋海斌、朱全华等5人来到戴军家,在拆除房屋后墙时,鲍林等5人因为采用木棒撬墙的施工方法不当,导致墙体向北侧坍塌,鲍林被砸成重伤,经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姜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戴军作为房主,将房屋交给未取得拆、建房屋施工资质的蒋华平施工,存在选任过失,且未尽安全监督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被告蒋华平作为拆、建房屋的承揽人和定作人,在拆、建房屋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且交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被告王小兵及鲍林等人承揽完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不可推御的责任;被告王小兵作为拆房组织者、管理者,明知鲍林等人未取得拆房施工资质,拆房时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当日亦未到现场尽管理之责,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大文、李双根、蒋海斌、朱全华等四人不注意安全,共同采用木棒撬墙的不当施工方法,致墙体坍塌,对事故的发生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鲍林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无施工资质,施工时既未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又没有采取正确的施工方法,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姜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戴军、蒋华平、王小兵分别承担15%30%35%的责任,王大文、李双根、蒋海斌、朱全华共同承担10%的责任,受害人鲍林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本文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