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人员施工出事故 委托人与施工队均要担责
作者:徐军 姚志强 发布时间:2014-06-06 浏览次数:375
姜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戴军作为房主,将房屋交给未取得拆、建房屋施工资质的蒋华平施工,存在选任过失,且未尽安全监督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被告蒋华平作为拆、建房屋的承揽人和定作人,在拆、建房屋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且交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被告王小兵及鲍林等人承揽完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不可推御的责任;被告王小兵作为拆房组织者、管理者,明知鲍林等人未取得拆房施工资质,拆房时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当日亦未到现场尽管理之责,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大文、李双根、蒋海斌、朱全华等四人不注意安全,共同采用木棒撬墙的不当施工方法,致墙体坍塌,对事故的发生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鲍林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无施工资质,施工时既未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又没有采取正确的施工方法,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姜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戴军、蒋华平、王小兵分别承担15%、30%、35%的责任,王大文、李双根、蒋海斌、朱全华共同承担10%的责任,受害人鲍林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本文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