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作业致人死亡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4-06-06 浏览次数:347
近日,泰兴法院以被告人高金和、陈新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发后,被告人高金和、陈新修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金和、陈新修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金和、陈新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高金和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全部赔偿款项共计人民币38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造成本次事故有多方面的原因,且高金和无前科,建议对高金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高金和、陈新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金和、陈新修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方相关经济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金和、陈新修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