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初,被告人费春丽、郑江华经过预谋,假借“重金求子”的方式来骗取他人财物。之后被告人费春丽、郑江华在互联网上发布“重金求子”信息。20134月初,某市村民朱某被被告人费春丽、郑江华发布的信息吸引,与被告人费春丽、郑江华联系后,表示愿意接受“重金求子”的条件。被告人费春丽、郑江华在取得朱某的信任后,于同年45日至410期间,多次以交纳诚信金、服装费、保险费、公正费等名义,骗取朱某共计人民币30200元。

 

2013429428,被告人费春丽、郑江华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费春丽、郑江华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费春丽、郑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费春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江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由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费春丽、郑江华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已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