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张某受雇为人装修酒楼,工作期间不慎从三米多高的脚手架上跌落。事发后,张某要求雇主刘某及酒楼业主王某二人赔偿其25万元损失,但刘某、王某二人相互推责,不愿赔偿。无奈之下,张某将王某、刘某诉至扬中法院。日前,该案已在扬中法院开发区法庭承办法官的组织下顺利调解成功。

 

王某系某酒楼业主,因酒楼开业装修,请刘某帮忙找人拆除广告牌。张某接到刘某通知去拆广告牌,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三米多高的脚手架上跌落,经医学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张某多次找二人协商赔偿问题,但二人相互推责,不愿赔偿。故张某将王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通过被告刘某召集原告在内共五人从事酒楼广告牌拆除,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都没有戴安全帽,也没有系安全带。原告受伤后,被告王某已经给付原告5万元。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与被告刘某是承揽关系,原告的受伤与其无关。被告刘某则称自己与原告都是受被告王某雇佣,而不是承揽关系。

 

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并组织双方调解。承办法官耐心向原告张某解释,其在作业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王某雇佣原告从事拆除广告牌,对原告的受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经过法官调解,被告王某同意给付原告65000元,被告刘某给付原告15000元。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