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为淘宝网店主,从事批零销售光纤猫的业务。20142月,湖南长沙的买家朱某向朱某购买48台光纤猫,共计价值7440元。朱某委托韵达快递公司予以承运,并支付支付运费50元。韵达公司收取运费后即派员运送该宝贝,但在宝贝在到达长沙后即离奇失踪。因买家罗某一直没有收到该宝贝,罗某要求朱某退款,朱某不得已在淘宝上进行了退款操作。朱某越想越觉得很冤,就找到韵达公司,要求韵达公司赔偿其货损7440元。韵达公司却说运单上明确注明货物丢失快递公司仅赔偿运费的一至三倍也即150元,韵达公司还说我国的邮政法也是这么规定的。朱某自然不同意,双方经过多次谈判协商不成后,朱某即向张家港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韵达公司的限赔条款是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双方订立邮寄服务合同时未与朱某协商的条款,应为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不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故韵达公司理应赔偿朱某相应的货物丢失损失;但考虑到朱某支付的运费也仅为50元,如果韵达公司收取了50元却要承担7440元的全额保价赔偿义务也有失失公允,同时朱某主张的7440元中本身也包含了48台光纤猫的利润在内,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韵达公司承担70%,也即5208元。

 

[析案]

 

快递公司不属于我国邮政法调整的邮政企业,其属于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故相关纠纷应接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不受邮政法的制约。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并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如果货物丢失,快递公司则构成违约,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相关限赔条款则免除或极大程度上减轻了快递公司的上述承运义务,侵害了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故该条款应系格式条款,当属无效。事实上,如果法院认定该条款有效,则以后可能再无人敢托运超过运费三倍的货物,长期以往损害的恰恰是快递公司的自身利益。当然,考虑到快递公司收取的实际运费较为低廉,托运人主张的货损有可能还包含着不少利润,因此从法律的公平原则来看,让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货损也有失公允,因此,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案情,参照运费及货损价值之间的差距判决快递公司承担70%90%的货损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