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给高龄姐姐治病 数万医疗费该谁承担
作者:朱秀芹 发布时间:2014-06-05 浏览次数:316
苏某的姐姐已经80余岁高龄,且有腿部疾病长期卧病在床,并长了很严重的褥疮。几个儿子只负责轮流照顾送饭,却没人花钱治疗,女儿也只是过段时间来看看。
弟弟苏某比姐姐年轻,才60余岁,家在市里又有退休金,家庭经济条件也比较好,由于心疼姐姐,便提出把姐姐接到市里治疗,苏姐的三个儿子听了觉得市里花费一定很大,就说在县里的医院治疗,且到市里照顾也不方便。苏某坚持要带走姐姐,并说我带去不要你们问事,就带走了。
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行骶尾部褥疮扩创+VSD吸引术、植皮书引流术等,并治疗腿疾,花去医疗费49697.12元。住院3个多月期间,苏姐的生活护理均由苏某料理,医疗费也是由苏某垫付。经过索要,苏姐的几个儿子只给了部分款项,女儿没给。苏某遂起诉至泗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为其母亲治病垫付的医疗费49697.12元、护理费8100元、外购药品3000余元。并提供医院出院记录、诊断报告、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单、关于护工费的收条8张。
苏姐的女儿没有出庭,三个儿子辩称:住院一个月以后基本上不用药了,当时我们想将母亲带回来,舅舅不给带说那地方条件好,所以用多少药我们是承认的,但是后来的一个多月的费用大部分是住院费用,包括护理费是可以避免的,我们不承担,是舅舅自己愿意找的,原告外购药是不是医生叫他去买的,我们不知道,是不是用在我母亲身上有质疑,因此只承担医院清单上有的。
经查实:三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500元,其中老大支付4000元,老二支付6500元,老三支付10000元,女儿没给钱。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费用为:医疗费49697.12元、护理费7890元、外购药品3624元。对于医疗费部分予以照准。护理费部分原告提供的所谓护理人员出具的护理费收据,因相关人员没有到庭作证,本院对此部分证据证实的费用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的母亲年岁较高且长期卧床,也确实需要有专人护理,故本院支持被告母亲在医院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每日为50元,则护理费共计5400元。综上,被告应付给原告的费用为医疗费49697.12元、护理费5400元,合计55097.12元,应由四被告平均负担,每人为13774.28元。判决被告张大还应支付9774.28元,被告张二还应支付7274.28元,被告张三应支付3774.28元,被告张小妹应支付13774.28元。